常見問答

以下列舉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時最常見的問題,譬如:雲端發票中獎列印、消費者退換貨發票處理、公用事業電子發票作業、電子發票做為會計憑證、電子發票補印報帳、補印發票可否兌獎、雲端發票專屬獎項、取得媒體申報檔、作廢電子發票、電子發票銷退折讓作業等等,都可以在下列問答中找到專業回覆,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洽詢,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以下兩種方法:
1.將目前使用的發票號碼,分出一段給鯨躍科技使用,每個加值中心設定的發票號碼不可以重複。
2.另外再向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新的發票號碼區段。

請通知貴司所屬國稅局營業稅承辦人員協助開通後,再重新進行取號作業。

需符合以下財政部的條件(擇一),才可以申請年配。
1.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
2.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最近二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 報書。
3.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請出具相關連鎖或加盟證明文件)。
4.公用事業。

請先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檢查是否有多餘的發票本數,若已取用完畢,需送申請書至貴司所屬國稅局增加使用本數。

有兩個取得方法,如下:
1.至鯨躍平台取得,路徑:系統管理>>媒體申報檔
2.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得,路徑: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批次申請)

1.發票確定需作廢,請貴司會計師向國稅局申請專案作廢。
2.發票為誤作廢,需發文給國稅局並向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更正為開立發票。

請將折扣金、運費和折價券皆視為發票銷貨品項來開立。

1.若發票尚未申報,可作廢後再重新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或向鯨躍科技申請更正。
2.若為中獎發票,須行文給國稅局並向財政部資訊中心申請,將手機條碼更正後,消費者才可領取獎金。

請作廢後,再重新開立正確的發票。

作廢該張發票 或 開立折讓單,進行退換貨作業。

若消費者未進行歸戶作業的話,還是須由營業人列印紙本中獎發票後,提供給消費者去兌獎。

電子發票為一筆訂單對應一張發票,故無法分別開立多張發票。

若載具發票要換開紙本發票,請將原發票作廢後重新開立。

電子發票管理系統的資料庫內重要資訊都以加密方式處理,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資料不會包含任何與發票無關的資料。

應妥善保存電子發票證明聯,並應保持乾燥,避免高溫、曝曬、水浸、污損、熨燙。若擔心電子發票證明聯模糊,建議多使用載具,以避免電子發票證明聯之保存問題。

根據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說明,電子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不可以,如果將此張發票作廢,開立過的折讓單將沒有發票依據,相對的作廢的發票也無法開立折讓單。

1.節能減碳救地球。
2.系統自動對獎,並且以Email通知中獎人;讓賣方營業人可以列印中獎發票紙本後再寄給中獎人。
3.退貨時不需要找尋發票紙本,也不會發生發票遺失而造成無法退貨的情況。

折讓單開立後,需要等消費者簽回,折讓單才算成立,因此折讓單不需要在開立後48小時內進行上傳。

因為發票開立的順序和時間必須由小到大排序,不可以隨意穿插日期,也不可以開立未來的發票。

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交電子發票專用字軌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中註明預增加的發票本數。

電子發票證明聯印有買方統一編號者,即為會計憑證,消費者可持印有買方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報帳核銷(亦可直接黏貼於傳票上)。如遇紙本模糊或遺失精形,營業人可直接以工商憑證登入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發票資訊,並下載補印進行報帳。

消費者必須持有電子發票證明聯正本及補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才可以兌獎。

如果發票為部分模糊或毀損,在可辨識的情況下,才可補印電子發票證明聯提供給消費者,補印的發票上會顯示【補印】二字。 如果發票遺失或無法辨識,營業人則不可提供補印發票給消費者。

電子發票開立錯誤者,一旦執行送出的步驟,即無法辦理更正,應作廢重新開立。
若尚未超過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由賣方營業人執行電子發票的作廢;若已過申報期限,作業程序同紙本發票,由賣方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專案申請作廢。

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與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不同,若需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自動兌領獎服務,則每期需完成歸戶設定。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公用事業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中獎人。

如消費者已完成歸戶,可使用歸戶之共通性載具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發票;若未歸戶,則於公用事業電子發票會員平台查詢發票。

1.自105年起,水、電、瓦斯及電信費帳單上,將增加一組載具號碼,持帳單繳費者如中獎可於超商多媒體機,以帳單之載具號碼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後,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以化解可能產生的中獎發票歸屬爭議。

2.房客與房東支付水電費用方式,為兩方之私權範疇,建議雙方協商何人取得收據並支付費用,如有變動需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若仍有疑慮請逕洽公用事業或所轄國稅局詢問。

公用事業應就下列2種作業方式,擇一提供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予用戶:
1.公用事業自行列印者:公用事業可自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中獎清冊,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用戶作為兌獎憑證。
2.公用事業與超商達成服務約定者:由中獎用戶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所設置之多媒體機 (如統一超商 ibon、全家超商 FamiPort、萊爾富超商 Life-ET、OK超商 OK.go),輸入該期繳費通知單所載之載具號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

1.公用事業帳單抬頭為105年1月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公用事業應依時限開立電子發票。
2.用戶於營業櫃檯繳費者,公用事業應於「收款時」開立電子發票。
3.用戶於代收費用單位(超商或金融機構)繳費(含信用卡、 ATM、劃撥或金 融機構轉帳扣款等)者,公用事業至遲應於匯齊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用戶繳納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水、電、瓦斯及電信業。

考量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請營業人儘速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該期間(抬頭為105年1月至12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得比照本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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